修正條文 |
現行條文 |
說明 |
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,得經社務會出 席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 議,予以停權,以書面通知 被停權之人,並報告社員 (代表)大會: 褫奪公權期間予以停權。 停權時得保留社籍,但暫停其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產品消費權及查閱權利。 |
之一者,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 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,予以停 權,以書面通知被停權之人,並 報告社員(代表)大會: 一、連續二年未出席大會 停權時得保留社籍,但暫停其選 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產品 消費權及查閱權利。 |
壹、因過去兩年多數社員符合 條文規定之第1、2點,故不予執行。 貳、停權規定刪除下述兩點 一、連續二年未出席大會 二、超過一年未與本社交易 修正為以褫奪公權期間予 以停權。 |